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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原告选择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娄本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3:33:25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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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原告选择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 娄本清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决定作用。
先看案情:
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住在被告的后面。2003年6月,被告旧宅翻新,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盖新房。由于地势的特殊情况,新房正门在南边,是南门;从南边看是二层,从北边看是三层。当时在盖房过程中,原告以影响生活为由,向政府举报要求政府处理,经过调查,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对原被告相邻权问题在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将后窗堵死。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堵死后窗。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原告的相邻权。
庭审中,法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认定地下室窗户未采取任何措施,但不对原告构成侵权。二层虽然没有堵死,但用花玻璃、外面用塑料布固定,透视性差,不能看到原告的院内及室内情况,据此断定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就侵权与违约问题展开讨论。原告认为,虽然不能构成侵权,但是双方事先有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后窗堵死。被告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因此,应当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法庭只能按照原告的请求进行审查与判决,本案只能判决原告败诉。
上述案例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选择诉讼请求的主动权。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违约与侵权。诉讼请求应当有利于原告。否则,将导致不利的结果。希望慎之又慎!
(欢迎讨论)
作者联系:
电话;0543-4355148、13954301325
电子邮箱:loubenqing@tom.com
loubenqing@163.com
loubenqing88888@yahoo.com.cn
网址:http://loubenqing88888.wangzhan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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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发《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总行拟定的利润留成办法改革方案,业径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新的利润留成办法及利润留成办法说明一并发给你行执行。
各行的利润留成比例,待总行收齐各行1987年度会计决算及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后另行下达。在利润留成办法改革后需相应修改《会计核算办法》内部资金核算部分,将另行通知。

附件一:利润留成问题
为了逐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进一步调动各级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对我行现行利润留成办法改革如下:
一、财务体制实行总、省、地、县分支行四级核算。少数基层行如因条件限制发行亏损,可以实行减亏考核,计算提留。
二、按“二、三、四”的比例计算留成比例,即留利额中,利润因素占30%,业务量因素占30%,人员因素占40%。实行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办法以后,利润留成不再划分计划内、超计划和信托等不同比例,改为按一个留利比例留利。
三、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一)确定留成比例的依据。
利润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平均实现的利润数计算(含经批准本行独自经营附属企业的利润,下同);
业务量:存款余额(包括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各项储蓄存款,不包括财政拨存资金)、贷款余额(包括各种拨改贷、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各种委托贷款,但不包括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按1986年和1987两年的月平均余额计算,拨款支出按1986和1987两年年末余额计算。
人数:按1986和1987两年年末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平均数计算。
(二)确定留成比例的办法。
1.由总行分别计算出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万元业务量留利额,每个职工平均留利额,作为计算留利比例的参数。计算公式分别为:
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1986、1987全行平均留利数)×30%
÷(1986、1987年全行实现利润平均数)
全行万元业务量留利额=(1986、1987全行平均留利数)×30%
÷(1986、1987全行业务量平均数)
全行人员平均留利额=(1986、1987年全行平均留利数)×
40%÷(1986、1987年全行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平均数)
2.各分行基期留利额和留成比例的计算方法:
以上述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万元业务量留利额、人员平均留利额分别乘各分行1986和1987两年平均的利润额、业务量和人数相加之和,为各行基期留利额,然后除以分行1986、1987年的平均利润数为基期留成比例。
计算公式:
[(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分行利润额)+(全行万元业务量留利额)
×(分行业务量)+(全行人员平均留利额)×(分行人数)]÷[
(各行1986和1987两年实现利润平均数)]×100%=分 行
留成比例
四、留成比例核定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留利比例,由总行核定;各省分行在总行核定的留成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行处(包括金融改革试点城市行、特区行)的留成比例。
五、按“三、三、四”计算的留成比例,从1988年开始暂定三年不变。如果财政部对我行的总留利比例变动,则按升、降率作相应调整,比例由总行当年通知。
六、对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按三、三、四确定比例后,上调留利比例1%。

附件二:利润留成办法说明
我行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各行经营管理和全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在经济改革的推动下,1985年我行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把行政事业单位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改为收支挂钩利润留成的企业管理体制,向企业化迈进了重要一步。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办法,贯彻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留利多少同各行经营好坏挂钩,同各行的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密切关联,它促使全行进一步重视经营管理,增强了成本、利润和经济核算观念,提高了经济效益。从1985年到1987年,三年全行共实现利润100亿元,其中大部分上交了国家财政,一部分补充了信贷基金,少部分留作了发展基金,在为国家增加积累的同时,也支持和促进了全行事业的发展,改善了职工福利。实践证明前一阶段我行财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通过三年实践,我们也看到现行财务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算单位和利润留成办法没有落实到基层,不能充分调动广大基层行的积极性。现行财务体制,全行实行总行、省行(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行三级核算,县支行未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目前除少数省对县支行实行利润留成试点外,绝大多数县支行仍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批,这种收支不挂钩的办法,干好干坏一个样,不能奖勤不罚懒,缺乏调动广大基层行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和活力。二是利润留成比例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在客观上还起到助长增人的弊端。现行利润留成比例是按人均留利额为基数计算的,没有考虑创利额和业务量这两个重要因素,形成人多利润少的留利比例高,人少利润多的留利比例低,虽然总行采取超计划利润分成比例进行调节,但仍不能彻底改变利润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三是留利计算手续繁锁。现行留利比例分为基本业务利润计划内留利比例,超计划部分留利比例,信托业务利润留利比例等等,这种一个行按多个留利比例留利的方法,不仅计算留利比例复杂,会计核算手续也很繁锁,而且不利于计划管理,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矛盾尤为突出,留利比例低的,为了能取得超计划部分的高比例,把计划利润尽量压低,留利比例高的,为了避免超计划部分的低比例,把计划利润打得很高,影响财务计划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基层行的经营活力,克服现行财务体制的弊端,要继续深化改革。当前,实行全行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尚需创造条件.因此这次财务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的改革,是在财政部对我行仍然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条件下,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革完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合理分配利润留成,鼓励各行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给予基层行独立核算和留利的权利,更好的调动全行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体制,由现行的总行、省行、地(市)行三级核算,改为总行、省行、地(市)行、县行四级核算。县支行实行独立核算是因为它是基层行,我们基层行的机构最多,人员最多,全行的大量工作靠基层去完成,基层行经营管理的好坏,对全行来说至关重要。基层行实行独立核算和利润留成,将会充分调动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为我行的发展和企业化创造条件。基层行实行独立核算后,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个别基层行暂时是亏损的,管辖行可以在上级行核定的留利范围内实行减亏考核的留利办法。
二、留利比例的计算方法,由现行单纯按人均留利额与利润额相比核定留利比例,改为按利润额占留利额的30%,业务量占留利额的30%,人员占留利额的40%与利润额相比核定留利比例。为什么要按照二、三、四的比例呢?这是考虑尽量照顾到全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把留利分配得比较合理,使各行不至于差距过大,而又能鼓励经营管理好的行,鞭策经营管理暂时差的行,如果只按利润额分配留利,不仅各行之间差距太大,而且我行有许多业务收入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收入,显然只按利润额是不行的,还必须考虑业务量,那么只用利润额和业务量两项指标分配留利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利润额、业务量,除了主观努力的因素外,更主要是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所以在留利分配上,当前对人员数量的因素也是不能缺少的,而且必须占一定的比例,所以确定目前按三、三、四比例计核留利比例。为了防止一年的利润额、业务量和人数变化太大,在具体计算时,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平均额,其中存款、贷款为防止年度间变化过大,准备按月平均余额计算,使大家都不占便宜或吃亏。
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留利比例后,即按这一个比例核算留利,改变过去那种按基本业务计划利润留利比例、超计划部分留利比例和信托业务利润留利比例的核算留利办法。
留利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1.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基本方法
以1986年和1987年的财务决算报表的数字为依据,由总行根据财政部核定全行的总留利比例,算出全行的留利总额,分别按30%计算出全行万元利润留成额,按30%计算出全年万元业务量利润留成额,按40%计算出全行每个职工的利润留成额,再根据各省分行两年的平均利润额、业务量和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省分行的留利基数,然后与两年平均利润额相比,确定各省分行的留利比例。
2.计算留利比例有关数据的口径
(1)利润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平均利润计算。
(2)业务量,包括各项存款、贷款余额和拨款支出数。各项存款余额(包括财政存款、企业性存款、各种储蓄存款的余额,但不包括财政拨存资金),各项存款余额(包括拨改贷、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余额、委托贷款余额,但不包括地方财政委托贷款余额),存、贷款余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各月的平均余额计算。拨款(包括中央、地方基建和地质勘探预算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拨款)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年末的平均拨款支出计算。
(3)职工人数,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年末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临时工)的平均数计算。
3.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区的情况,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民族自治区分行的留利比例后,给予上调留利比例1% 。云南、贵州、青海省分行比照办理。
4.为了适当平衡各省分行留利额,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的留利比例和留利额后,对人均留利特别高的少数分行适当下调留利比例,下调留利比例不超过1.5%。
5.新的留利比例核定后,准备从1988年起三年不变,改变过去按年核定留利比例,核定时间晚工作被动的局面,让各省分行心中有数,给予更多的发展余地,以进一步调动各行的积极性。但由于各行的留利比例受财政部核定全行总留利比例的制约,因此如果财政部对全行总留利比例变动,总行按升、降率对各省分行的留利比作相应的调整。
6.按三、三、四比例核定留利比例的办法,适用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分行对辖属行处核定留利比例可以比照这个办法,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补充核定留利办法,但全省留利例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留利比例。
实行新的利润留成计算办法后,原由总行核定的特区分行和十三个金融改革试点城市行(不含计划单列市)的留利比例,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核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0日

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县、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8 附件

  8.1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主要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发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4.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或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1.4.2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4.3 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南昌市地方海事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安监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市建委: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法提供的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

  市城管委:确保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造成水环境污染事件和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造成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管理赣江南昌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护、转运以及医院救治工作,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有关单位适当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降低水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确保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参加水污染事件责任的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在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时,负责视情况采取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处理措施,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现场大气监测,对空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预估,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救济物资发放,协助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田、畜牧、水产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林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制定和修订《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 县、区、开发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由市卫生局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市环保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由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市建委、市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宣传组职责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驻昌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3.1.1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开展对全市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污染风险普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最新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科技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做好污染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包括建立专家库,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等。

  3.2 预测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各企业环境监测站互相援助、互相支持的应急监测网络。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对主要风险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督查,并对污染事故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必要时请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检测反馈评估系统等)。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应急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和县、区、开发区环保局报告。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县、区、开发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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