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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策/齐艳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3:57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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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策
(齐艳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52)



“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看法是,对风险的掌握程度是划分现代和过去时代的分水岭:所谓对风险的掌握就是说未来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人类在自然面前不再是被动的。”
——Peter L.Bernstein著《与天为敌:风险探索传奇》

一、第三方物流业务风险概述
现代物流企业在攫取“第三利润源泉”的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风险管理的理论,现代物流风险可谓是体系庞大、纷繁复杂,它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纯粹风险,还包括责任风险、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各个方面。风险管理将有助于企业领导者科学地决策,如何避免风险是摆在现代物流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鉴于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一般性,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将风险的概念仅仅界定为与物流业务运营密切相联系的纯粹风险,即货物的灭损和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两个部分。
一般而言,现代物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
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
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
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二)与分包商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传递性风险
传递性风险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买单。在这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造成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依据合同不得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目前铁路、民航、邮政普遍服务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普遍规定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临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2.诈骗风险
资质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三)与社会公众之间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1.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方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风险
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担。
3.危险品泄漏风险
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警惕。
二、第三方物流风险的防范对策——兼谈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做到“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呢?对风险的态度是偏好还是厌恶?是自留还是转嫁呢?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
也许从一开始物流业对保险业便寄托了太多的渴望,因此物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物流公司的需求,量身定做一个对口的保险产品来转嫁第三方物流运营中的所有风险。然而遗憾的是,保险业从来没有、将来也不大可能提供一个万能产品来保障物流运营中的所有风险。道理很简单,作为商业化运营的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价值追求的,对于一些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对于不可保风险,物流企业应该努力寻求其他的风险规避手段。
以下笔者将结合风险管理模型,来具体分析物流业务风险中哪些属于可保风险,哪些属于不可保风险,进而给出若干不同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即保险)。
具体防范对策按照企业的风险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三、发展物流保险尚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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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充分考虑到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卫生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造福于人民,努力扩大两国在这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并扩大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领域内的合作。
  二、缔约双方决定,对卫生保健领域内双方都感兴趣的问题,将优先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第一条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下列途径实现:
  (1)双方通过科学研究上的配合共同工作;
  (2)在对等的基础上,交换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
  (3)参加在缔约双方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4)交流医学教学和进修教育方面的经验,交换医学卫生情报。
  二、缔约双方将鼓励双方卫生机构发展他们认为是优先领域的合作,并给这方面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对在本国逗留的另一方人员提供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派出人员,派遣方承担去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费、实现计划所需的交通费、国内城市间旅费。

  第五条
  一、本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缔约双方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
     代  表                 代   表
     谭云鹤                   米 勒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0-23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5.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三)预算的编制程序。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总局核定,由总局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总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各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等)也按本条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并将单位预算一并报总局批准。
(四)预算执行。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总局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外,一般不予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六)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三社”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或定额)上缴费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上缴费用的方式和数额由总局另行规定。
(二)“三社”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月底以前报总局备案。在年度内需要购置房屋及建筑物、汽车两类固定资产的,应单独报总局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包括:期刊杂志、报纸、图书出版物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其它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利润总额、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三)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财务收支计划调整较大的,应通报总局。
(四)“三社”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三社”可实行在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挂钩办法,具体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
九、结余和利润分配。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结余分配。
1.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其他各项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律上报总局财务司核定。
(二)“三社”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十、资产管理。
(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后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开设账户。
(四)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1.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报总局批准(“三社”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3.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有关规定,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及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报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不超过一年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六)各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提供资产担保,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其主管局领导审批。
十一、负债管理。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各种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各种应缴款项等。其中,各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借款之前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三社”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凡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三社”应报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账。
十二、财务清算。
(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总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三)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变更工商登记或社团法人登记的,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四、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总局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二级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总局财务司;基层会计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总局财务司,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决算通知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四)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十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六、财务监督。
(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内部及下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七、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九、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